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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偷溜参加台大「經典詮釋與基督徒之人觀我觀」研討會,在會中發表《分裂的人,不幸的我:羅七7-25為主的研究》一文。以下是該文的結論。「兩種差異的基督徒人觀」乃原來的段標題。

四、兩種差異的基督徒人觀

兩種詮釋法,代表兩種極端差異的基督徒人觀。它們的差異顯出基督新教與天主教的確已經分裂為兩種不同的宗教了,在它們之間存在著一個比管理或人事問題更深層的、也更不易彌合的分岐。

但是,不管這兩種人觀如何差異,我們還是可以從一個共通點來談起:保祿的整體人觀。

在保祿思想中,人是一個統合的整體;雖然這個人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切入,例如身、心[1]、靈、魂[2]、或肉等,它們都只是一些透過它們可以剖析整個人的切角,而不是分離的、獨立存在的實體。這在近代的保祿研究中,幾乎已達成共識。換言之,保祿的人學並不是希臘二元論式的,而更多是繼承自猶太人的傳統。對保祿和對猶太人來說:人不是「有」一個身體,他就「是」他的身體(布特曼);身體就是這個人,這個人就是身體。

在羅馬書第七章,「身體」(soma)一詞,只出現一次。[3]它與「肉」(sarx, flesh)的意義有時重叠,[4]但二者又不盡相同。「身體」的意義是中性的,「肉」或「肉性」卻含有較多負面的含義。在一般希臘文學中,肉有肥胖、局限性、或容易腐壞的意味;[5]在保祿書信中,「肉」經常是一個與神隔離的人,他傾向於反對上帝,只以自己為中心,封鎖在自己內,以自己的標準判斷一切。因而,人之為「肉」,不僅導致他會犯罪,肉甚至把他困在罪中。肉既是人的一部分,人乃不可避免地「屬肉」,「屬肉的人」滿腦子都是「肉的慾望」(羅八5),這樣的作為自然是「肉的作為」(迦五19)。

肉的相反是靈(spirit)[6]。如同肉一樣,靈也必須理解為透視整個人的一個面向。人是靈,那是指人最直接地被上帝觸及的一面,亦即,人對上帝開放、感應聖靈的臨在和力量、甚至可以親身參與到聖靈裡面、接受聖靈的充滿和安慰、與它一起作用(格前十二4-11)、作證自己是屬神的子女(羅八16)、讓它在自己身上結果(迦五22)的那一個面向。保祿有時用形容詞pneumatikos來稱呼這一種人,他甚至認為,基督徒應該是「屬靈的人」(格前二15)

直到目前為止,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問題只是:基督徒在什麼程度上可以稱為「屬靈的人」?又屬靈是否只屬他的「理想」?或者說,他既是屬靈的「也」是屬肉的,翻譯為路德的格言,便是:同時義人和罪人? Dunn認為這是基督徒的末世性格,因為被稱義的罪人只因著信、經由恩典而被上帝以「自己的義」[7]稱為義人,義只能是上帝的,而不是罪人的,基督徒也是一樣。他們雖已重生,卻仍處在這兩面的夾縫中,保祿救援論中到處可見這一種已經–尚末的緊張:在基督已經復活,尚未為王的末世處境裡,基督徒在靈裡的新生命雖已開始,在肉中的舊存在卻仍未完結,他雖已經是神的兒女,卻仍等得神子女的光榮自由(羅八14-23)。羅馬書第七章說的便是這種基督徒的經驗。

不能否認,羅馬書第七章的「我」對基督徒而言並不陌生。對此,Lambrecht是同意的,因為即使是基督徒,依舊逃不了這種在內心的靈肉之間的衝突與爭戰,基督徒並不是不會犯罪的人,他不僅沒有出離世界(格前五10),也沒有出離世界的權利。因而,即使是已重生的基督徒,當他們閱讀羅馬書第七章的時候,還是很輕易就可以從這裡面看出自己的故事來。只是,他不能同意把這經驗理解為已更新的基督徒持續性的「常態」經驗,[8]或基督徒經驗的兩面本性(two-sided nature)。基督宗教不是二元論者,罪的勢力不管多大,基督徒,只要「屬靈」,仍是有可能戰勝它的,且必須努力地戰勝它,而不該視之為不可避免。當然,基督徒若離開聖靈的指引,他們還是會掉回從前的「肉」的境界,這時羅馬書第七章的內在衝突對他們來說便是可能的,甚至是真實的。

從靈肉的關係來說,Lambrecht儼然認為,雖然肉是做為人的一種必然性,但只有在人與神完全疏離的時候,他才會完全被肉所完全支配,甚至被定義。換言之,所謂靈肉,雖然是人的一種「結構」,它們卻是動態性的,可消可長。這一方面說明人犯罪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同時說明人拒絕犯罪,不僅是可能的,甚至是正當的。因為人是靈,假若他向上帝開放,接受聖靈的指引,他靈性的生命便能因與聖靈的同在而得以加強。這時人就是「屬靈」的人了;他雖然仍是肉,肉仍是他的結構的一部分,但他已不能再被肉所定義,他不再是屬肉的人,而是屬靈的人了。

 

 


[1] 心,kardiaheart)或nous (mind),都是精神生活的中心,前者較偏向感情,後者較側重知識的一面。Cf. T. Sorg, “Heart”, in C. Brown et al (ed.),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3 vols., (Grand Rapids: Regency, 1978, 1986), II, pp. 180-184

[2] 魂(psyche, soul)在保祿神學中,是指「生命的原則」(principle of life),即人「活著」(being alive)這一面,和「靈」相較,它缺少後者超越的、屬神的面向。見得前五23Cf. G. Harder, “Soul”, ibidem, III, pp. 676-686

[3] 羅七24:「誰能救我脫離這該死的soma呢?」思高翻譯為「肉身」,是有點可惜的,和合本翻為「取死的身體」。

[4] 重叠是指身體和肉體都有物質性、或外在性的意涵,「肉體」有時更可泛指整個人,如「我的肉體一刻不得安寧」(格後七5)其實就是「我一刻都不得安寧」的意思。

[5] Jewett, Romans, p. 461.

[6] 靈在新約中有很多含義,基本上它可以等同為舊約的rûah,有風、流動的大氣、因而也有生之力量的含義。它的具體內容必須從它的上下文來決定,它可以是上帝的靈(聖靈)、人靈、甚至是耶穌驅逐的惡靈。本段只談人的靈而不及其他。

[7] 「上帝的義」(The justice of God)是羅馬書一大主題,它與保祿的福音有關(羅一17),為保祿福音所啟明。屬於釋經學的問題是:「上帝的」這個「所有格」(genitive)到底是主體的(subjective genitive)還是客體的(objective genitive)?亦即,「義」到底是神自己的,還是祂給予(被稱義的)基督徒的?前者見羅三25-26,後者見格後五19

[8] 例如華人學者馮蔭坤便承認這種內在衝突的經驗雖是基督徒的卻不是他們的正常狀態。Cf Ronald Y. K. Fung, “The Impotence of the Law: Toward a Fresh Understanding of Romans 7: 14-25,” in W.W. Gasque and W.S. LaSor (eds.), Scripture, 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8), pp. 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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